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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主任基金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10-23 15:42


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主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特设立“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实验室主任基金。
    第二条 “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主任基金主要用于国内外科研工作者在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的高水平研究,优先资助符合本实验室发展方向的具有创新思想、有较高理论或开发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以及用于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主任基金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供的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主任基金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本实验室发布《“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主任基金申请指南》,申请者参照指南填写并提交《“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主任基金申请书》。申报国家级项目并己获资助的在研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条 申请人员应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在编科研人员,申请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己获得博士学位,非高级职称人员需一名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推荐。
    第六条基金资助项目数量暂定为2-5项/年,资助额度1-5万/项。
    第七条 申请项目本着择优资助及适当兼顾各研究方向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答辩相结合,最后经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同意批准立项,每年组织1次。

第三章  主任基金申请指南
    第八条 主任基金主要资助以下方向的课题:
    基于HLA的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仿真体系结构研究;
    仿真平台的研究及其标准和规范的研究;
    异类多源数据的建模仿真、时序控制及存储和传输技术研究;
    多源电子信息海量数据融合总体技术和协同决策技术研究。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 实验室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中期时提交《“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主任基金中期检查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条 开放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3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主任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项目若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原预定完成期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延期或终止研究的决定。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延期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实验室将终止该项目研究及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课题成果评价及管理
    第十二条 提倡项目结题成果的多样化。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专著、论文、专利、鉴定、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及各类获奖。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Countermeasure and Simulation Techn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