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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实验室保密制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10-23 15:43


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及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立保密工作小组,组长由实验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课题组各指定一名专人,该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室的保密工作。
    二、实验室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泄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验室各科研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项目组定密责任人,负责按照学校定密管理规定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定密。 
    四、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资料(建议书、申请书、论证报告、实施方案、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纸、图片、幻灯片、试验/测试报告、总结报告、定型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工艺及技术关键、材料配方等)、样品/样件/样机、关键原材料、关键设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按照学校涉密载体及密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五、实验室承担的涉密项目的研究、涉密信息的处理必须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介质上进行,涉密计算机严禁上网;严禁在非密场所、非密计算机、非密存储介质上从事涉密工作;联网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涉密文件。
    六、涉密项目如需外协,应与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外协合同和保密协议,协作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保密资格。向协作单位提供图纸、资料等载体时,应履行编号、登记、审批手续。
    七、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涉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档案、试样、关键原材料、关键设备的管理。凡需查阅资料的人员,需经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八、本实验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掌握和管理的涉密项目有关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信息。
    九、实验室聘用非涉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应先进行政审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订《非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方可上岗。
    十、外来人员(含本校非本室工作人员)来我室参观、工作期间,不得向本室工作人员打听接待人员所介绍内容以外的研究工作情况,不得随意翻阅本室的各种原始资料,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十一、实验室原则上不得接待涉外参观来访。确需参观的,应履行外来人员接待审批登记手续,经校保密办批准后,由实验室指定专人全程陪同。
    十二、实验室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会议论文)应由课题组长把关,进行保密审查,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实验室保密工作负责人、科研院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校保密办登记备案后,方可提交。
    十三、实验室各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课题组长、导师负责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研究课题无关的实验室;不得询问、谈论与本人课题、论文或研究工作无关的课题的计划、进度、数据、技术关键等内容。
    十四、实验室保密工作小组、各项目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上述条例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