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10-23 15:44


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通过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电子信息攻防对抗与仿真技术领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学术秘书一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指导实验室确立研究目标、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4、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5、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两次通信会议;
    2、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通过 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等工作,为委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实验室可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